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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百二十志九十五(2/10)

雍正初,因陆续设古北、张家、归化城三同知理,旋移万全县县丞于张家,其古北增设巡检一,归化城增设通判四、巡检一,各所属民人,照保甲法,将姓名籍贯注册,逐年咨查覈。凡民人,由原籍州县给印票验明放行。所有放过票张,造册报

及同治、光绪间,通日广,我国之民耕贸迁,遍于重瀛,亦有改他国版籍之事。宣统元年,外务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国籍条例。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、血脉系,即属地、属人两义,两义相持,必生牴,于是采折衷制,分为固有籍、籍、籍、复籍四章,注重血脉系办法。宪政编查馆就所定

盖清承明季丧凋残。经累朝休养生息,故之数,岁有加增。约而举之:顺治十八年,会计天下民数,千有九百二十万三千二百三十三。康熙五十年,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。六十年,二千九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九,又滋生丁四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。雍正十二年,二千六百四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二,又滋生丁九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。乾隆二十九年,二万五百五十九万一千一十七。六十年,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五百四十五。嘉庆二十四年,三万一百二十六万五百四十五光二十九年,四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九。咸、同之际,兵革四起,册报每缺数省,其可稽者,只二万数千万不等。光绪元年,三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一

令四川州县将人逐一稽查姓名籍贯,果系无力穷民,即量人力多寡,给荒地五六十亩或三四十亩,令其开垦。

自雍正十三年题准,福建台湾府生番百九十九名,汇彰化籍,广西庆远府归土民百七十九名,汇宜山籍,嗣后台湾生番、四川生番、岭夷归化者甚众,定例令专官编立保甲,查缉匪类,逢望日宣讲上谕,以兴教化,自是番民衣冠言语悉与其地民人无异,亦有读书应考者。

其福建、广东民人徙居台湾者尤众。嘉庆十五年,浙闽总督方维甸奏:“噶玛兰田土膏腴,内地民人寓者多。现检查,漳州人四万二千五百馀丁,泉州人二百五十馀丁,粤东人百四十馀丁,与生熟各番杂,必须有所钤制。”于是议增噶玛兰通判一。此外如江苏铜、沛两县,自黄河退涸,变为荒田,山东曹、济等属民人陆续前往,创立湖团,相率垦。铜、沛土民因客民占垦,日相控斗。同治五年,奏:“查明容留捻匪之刁、王两团,驱回原籍。安分良团,即令各安生业。”凡此夷、汉之杂,土、客之相猜,虑其滋事,则严为之防,悯其无归,则宽为之所,要皆以保甲为要图。

宣统元年,复颁行填造格式,令先查数,限明年十月报齐,续查数,限宣统四年十月报齐。至三年十月,据京师内外城、顺天府、各直省、各旗营、各驻防、各蒙旗所报,除新疆、湖北、广东、广西各省,江宁、青州、西安、凉州、伊犁、贵州、西宁各驻防,泰宁镇、河各蒙旗,川、滇边务,均未册报到外,凡正五千四百六十六万八千有四,附千四百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,共六千九百二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四;凡数男一万三千九百六十六万二千四百一十,女九千九百九十三万二千二百有八,共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八

三十二年,釐定官制,以为度支,而改前所设之巡警为民政,调查,归其职掌,各省则以巡警专司其事。明年,谕直省造报民数,务须确查实数,以为庶政本。民政奏称:“伏查三十二年黑龙江、安徽、江苏、福建、甘肃、广西、云南丁册,并三十一年丁册,均未补造。在各督抚明知逾限,例当查参,而积习挽回不易。臣于接收伊始,筹一切实办法,拟请敕下各督抚,责成府、?、州、县,分乡分区,自行调查丁确数,统以每年十二月底截算,以清界限。仍限次年十月送汇奏。”制可。

顾保甲行于平时,而编审则丁赋之所由也。编审之制,州县官造册上之府,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。凡军、民、匠、灶四籍,各分上中下三等。丁有民丁、站丁、土军丁、卫丁、屯丁。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。督抚据布政司册报达之,汇疏以闻。顺治十四年,命州县官编审,增丁至二千名以上,各予纪录。康熙五十一年,有“新增人丁永不加赋”之谕,自是圣祖仁政,遂与一代相终始。顾丁有开除,即不能不有抵补。故康熙五十五年,请以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,如有馀丁,归滋生册内造报,从之。宗谕内阁曰:“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,较之康熙年间,计增十馀倍。承平日久,生齿日繁,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。且庐舍所占田土,亦不啻倍蓰。生之者寡,之者众,朕甚忧之。犹幸朕临御以来,辟土开疆,幅员日廓,小民皆得开垦边外地土,藉以暂谋衣。然为之计及久远,非野无旷土,家有赢粮,未易享升平之福。各省督抚及有牧民之责者,务当随时劝谕,俾皆俭朴成风,惜力而尽地利,慎勿以奢靡相竞,习于怠惰也。是时编审之制已停,直省所报民数,大率以岁造之烟册为据。行之日久,有司视为文,所报多不详覈,其何以周知天下民数之心乎?”又谕:“据郑辉祖称,从前所办民数册,岁岁滋生之数,一律雷同。似此简率相沿,成何事!所有各省本年应民册,均展至明年年底。倘再疏舛,定当予以分。”当时民册恐不免任意填造之弊,然自圣祖以来,休养生息百有馀年,民生其间,自少至老,不知有兵革之患,而又年丰人乐,无有夭札疵疠,转徙颠踣以至于凋耗者,其繁庶,究不可谓尽虚也。

至编审之停,始于雍正四年。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略云:“编审五年一举,虽意在清,不如保甲更为详密,既可稽察游民,且不必另查。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,自十六岁以上,无许一名遗漏。岁底造册,布政司汇齐,另造总册呈。册内止开里人丁实数,免列,则簿籍不烦而丁数大备矣。”乾隆五年,又请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,将数与穀数一并造报;番疆、苗界不编审者,不在此例。从之。三十七年,从李瀚请,永停编审。自是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而已。

其吉林宁古塔、伯都讷、阿勒楚喀、拉林等地方,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准无籍民居住。及三十四年,吉林将军傅良奏:“阿勒楚喀、拉林地方民二百四十二,请限一年尽行驱逐。”上曰:“寓既在定例之前,应准籍垦,一例安,俾无失所。”嘉庆中,郭尔罗斯复有内地新来民二千三百三十,吉林?有千四百五十九,长?有六千九百五十三,均经将军奏令册安置。其山东民人徙居外者,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万馀人。圣祖谕:“嗣后山东民人有到外及由外回山东者,应查明年貌籍贯,造册稽查,互相对覈。”其后直隶、山西民人亦多有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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